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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确保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依法入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审计署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教基一〔2012〕1号)、浙江省纪委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阳光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浙纪发〔2012〕7号)、《浙江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择校乱收费的通知》(浙教监〔2011〕196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完善政策规定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教基〔2014〕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招生原则
(一)坚持以户籍为准,相对就近,免费免试入学原则。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分期分批招生原则。
二、招生对象
小学招收的对象为2010年8月31日之前出生的适龄儿童,初中招收的对象为2016年小学应届毕业生。具体包括:
(一)施教区适龄儿童少年
户籍于2016年6月30日以前登记或迁入施教区内的适龄儿童少年。
(二)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需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
1.烈士子女、驻永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2.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子女,政策性移民子女及政府安置人员子女。
3.符合条件的永嘉新居民子女(见附件1)。
4.其他符合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的对象。
(三)确需在施教区外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
三、招生办法
(一)学校分期
公办学校实行分期分批招生。小学、初中均分三期,按时间先后安排学校错时招生(见附件2、3)。其中小学、初中第三期的学校招生时间由学区掌握。
(二)招生批次
1.第一批次:(1)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在施教区范围内的;(2)烈士子女;(3)驻永部队现役军人子女;(4)华侨、华人和港澳台同胞子女;(5)企业高层次人才子女;(6)新居民子女积分入学对象;(7)政策性移民子女、政府安置人员子女。
2.第二批次:(1)施教区内有其父母(或本人)住宅型房产权证并入住的(2017年开始,入住时间至当年7月1日满1年以上);(2)其父母一方为山区(边远)学校(公办幼儿园)在编在职且累计工作满5年、业务荣誉在县“三坛”及以上名优教师的(见附件4);(3)下列三类对象属指定公办学校招收: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父母一方在县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单位或省三级(含)以上民办幼儿园并在所在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到招生报名时间满2年的持有教师资格证的;父母一方在上年度功勋企业、巨龙企业和明星企业中的同一企业工作并在该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至当年招生报名时满3年(含)以上的本县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4)在施教区内有其父母(或本人)住宅型房产并入住1年以上,因历史原因无法办理房产权证的;(5)父母一方户籍在施教区范围内的;(6)父母一方属申请就读学校施教区内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在职的;父母一方属所服务的行政、事业单位非在编职工,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到报名时间满5年的本县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7)父母在申请就读学校施教区内举办个转公司制或年缴纳税费5万以上并从事实际生产经营的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且缴纳社会保险到报名时间各满1年的;(8)当年在申请就读初中学校施教区内小学(已读满五学年)毕业的本县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3.第三批次:(1)父母一方属申请就读学校施教区内行政、事业非在编职工并在所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到报名时间满1年的本县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一方在申请就读学校施教区内企业单位工作并在施教区范围内所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到报名时间满1年的本县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一方在申请就读学校施教区内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实际从事生产经营、缴纳社会保险到报名时间各满1年的本县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在申请就读学校施教区内购买在建商品房,已签订购买合同并报住建部门备案的;(2)符合当地学区规定的条件,确需在该学区内学校就读的本县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三)招生程序
公办学校按第一至第三批次顺序招收学生,额满为止。第二至第三批次对象按类别先后录取,若同类别对象报名数少于该学校剩余学额(同时录取的对象视为同类别对象),学校应如数录取;报名人数超过剩余学额时,采用公开摇号的办法录取。上一批次参加公开摇号未被录取的,可到当地其他学校下一批次申请报名,其中施教区内有其父母(或本人)住宅型房产权证并入住而未被申请学校录取的,可到当地学区其他学校招收第二批次(3)-(7)对象报名时申请报名。
1.第一批次:学校先录取对象(1),再同时录取对象(2)-(7)。如仍有剩余学额的,可启动程序招收下批次学生(下同)。
2.第二批次:学校先录取对象(1),再录取对象(2),指定公办学校录取对象(3);然后同时录取对象(4)-(8)。
3.第三批次:学校先录取对象(1),再录取对象(2)。
其中户籍于2016年6月30日以后登记或迁入的适龄儿童少年和未按规定时间报名的施教区适龄儿童少年由当地学区统筹安排入学。
学生在申请就读地的同期公办学校同批招生中只能申请一所学校报名,不得多校申请,否则一经查实,取消公开摇号录取资格,由有关学区重新统筹安排入学。
(四)新生报名
公办小学、初中新生报名从7月1日开始,各类对象按相应批次在规定时间带有关材料,到相应的学校申请报名(报名具体时间、报名所需材料小学见附件2、5,初中见附件3、5)。符合条件的永嘉新居民子女;父母一方在县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单位或省三级(含)以上民办幼儿园并在所在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到招生报名时间满2年的持有教师资格证的;父母一方在上年度功勋企业、巨龙企业和明星企业中的同一企业工作并在该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至当年招生报名时满3年(含)以上的本县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第二批次对象报名时间,按相对就近原则到学区指定的公办学校报名,如学校接纳有困难,由当地学区制定办法统筹安排入学。
四、特殊情况处理
(一)县少艺校,县体校,城西小学分别招收具有本县户籍且具备一定艺术、体育、象棋特长的适龄儿童少年,其具体招生方案另行制定。
(二)在施教区内有其父母房产并入住一年以上,因历史原因无法办理房产权证的,应向学校提交自有住所的说明报告及自房现实际居住的有关证明材料,学校派专人实地调查证实后,按有关程序进行录取。
(三)领养、多胎以及父母离异等原因而户口未落实的我县适龄儿童少年,凭县民政、计生、法院等部门的有效证明,到现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施教区学校报名入学。学龄儿童少年户籍在港澳的,其父或母户籍在永嘉的,按父或母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四)本县户籍的中、重度残疾学龄儿童少年到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就读。轻度残疾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施教区学校随班就读。
(五)上塘初中第一期学校施教区对象可结合生活实际,在户籍登记地址或有房产权证(属父母或本人)的房产座落地址对应的所在辖区学校报名入学。
(六)符合新居民子女积分入学和企业人才子女入学政策规定的对象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见永教发〔2016〕100号和永新居民〔2016〕8号文件)。其他符合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的对象按文件规定执行。
五、招生纪律
(一)各学区、学校要严格执行本招生方案,严格按照招生条件、招生办法和招生程序组织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各学校要将招生录取名单按录取批次、招生对象条件顺序报学区审核、备案。学校要及时组织新生注册工作,县教育局对已报到注册的学生统一进行电子学籍迁移。对于未按时报到的学生,学校要认真组织动生,确保本施教区的适龄儿童少年和具备政策条件的对象全部入学。
(二)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公办小学、初中班额原则上分别控制在42和45人以内。严格控制择校生,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政策,严禁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
(三)学校不得举行与入学挂钩的笔试、口试和面谈等任何形式的考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条件。严禁学校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新生一律实行常态编班。
(四)严禁为入学报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严禁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学校要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审核单上签字备查。监护人不得以不正当理由让已被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逾期入学,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五)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对毕业生学籍信息进行全面清理核对,确保学生基本信息完整无误。各小学要为每一位毕业生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打印学生基本信息表,并盖学校公章后发给学生,用于初中入学报名。
(六)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公示制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施教区划分、招生计划、入学资格、报名材料、报名时间、录取办法、咨询电话等信息在永嘉网或永嘉教育网、校园网提前向社会公布,同时设立投诉信箱,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招收数量以及新生名单等招生结果,应及时在校园网和校园醒目处予以公布。
(七)建立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县政府纠风办对全县招生工作进行严格督查,对违反招生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文件给予严肃处理。适龄儿童少年监护人要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入学资格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资格,由有关学区重新统筹安排入学。凡擅自修改或伪造户籍、产权、婚育证明等有关材料的,县教育局将通报县公安、住建、民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六、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永嘉县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全县招生工作。各乡镇(街道)会同学区、学校成立相应的招生工作机构,领导协调当地的招生工作。学区、学校要制定本学区、学校招生实施细则(直属初中、小学招生工作由所在地学区统一管理),负责本学区、学校招生工作。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是一项任务重、难度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各乡镇(街道)、学区、学校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宣传力度,精心组织,规范操作,确保今年我县所有符合政策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依法如期入学。
七、附注
(一)本招生方案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二)本招生方案于发布之日开始施行,此前的义务教育有关招生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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