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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生活离不开消费当购买的物品“货不对板”又或是“三无产品”如何维权你知道吗?过去一年,高明区消委会成员单位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在化解消费纠纷、畅通维权渠道、强化消费教育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下面,跟电视君一起来

生活离不开消费

当购买的物品“货不对板”

又或是“三无产品”

如何维权你知道吗?

过去一年,高明区消委会成员单位

积极发挥职能作用

在化解消费纠纷、畅通维权渠道、

强化消费教育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下面,跟电视君一起来看看

高明区消委会部分成员单位

在消费维权的路上做了哪些事

↓↓↓

高明区市场监管局

2021年,高明区市场监管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有力指导下,紧紧围绕年度放心消费创建工作要点,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扎实推进高明区消费维权工作取得较大成效。


一、力促“三项创建”,消费环境更放心。

  • 抓好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新培育13个佛山市放心消费示范单位,配合多种渠道宣传,营造“放心消费”创建良好舆论氛围。
  • 抓好线下无理由退货工作,积极引导市场主体主动作出不少于七日的无理由退货承诺。截止目前,已有125个实体店加入线下无理由退货行列,并建成京柏城线下无理由退货商圈和美的鹭湖线下无理由退货街区。
  • 抓好放心消费承诺建设。通过旅游行业协会、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河鲜美食街管理方发动创建放心消费承诺单位近100家,新增近150个放心消费承诺商家。


高明区市场监管局为美的鹭湖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街区内商户颁牌。


二、着力“三个推动”,消费维权更省心。

  • 着力推动消费维权关口前移,新增消费维权服务站16个(2021年处理并化解消费纠纷共623件),拓展ODR平台用户26个,打通消费争议快速和解通道,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 着力推动消费领域监管执法提质,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区各部门根据职能开展教育收费行政指导、“低消”问题专项整治等多项行动。
  • 着力推动市场监管领域多元解纷机制建立。成立2个多月以来, 中心已经成功处理4宗大额的消费纠纷,涉诉金额接近20万。


2021年12月3日,高明区市场监管局与高明区人民法院共同建立的市场监管领域多元解纷中心正式揭牌成立。


三、突出“多种形式”,宣传教育更深入。

  • 抓实重点,围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5·20世界计量日开展主题活动,举办有奖问答、制作系列小视频、改编热门歌曲等多种线上宣传,开展放心消费体验行线下宣传,营造浓厚放心消费氛围。
  • 加强消费警示,定期通过公众号发布与职能相关的消费提醒。
  • 强化社区宣传,开展消费维权进社区宣传活动。


开展消费维权进社区宣传活动、放心消费体验行活动等。


高明区城管执法局

2021年,高明区城管执法局积极围绕“守护安全 畅通消费”消费年主题, 结合工作职能,积极为市民营造舒适放心安全的消费环境。


一、为市民营造舒适的消费环境,规范生活噪音管控。制定了噪音整治行动方案,通过现场派发《温馨提示》、在媒体平台进行教育宣传、邀请秀丽河公园夜间活动爱好者开会、巡查整治等手段,对包括秀丽河公园、世纪广场等区域的夜间活动噪音扰民的问题进行管控。



二、为市民营造放心的消费环境,强力推进垃圾分类。成立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压实宣传工作责任,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强力推进垃圾分类宣传。截至9 月30日,共开展各类社区宣传活动104场,对高明区荷城街道 26667 户居民进行入户宣传教育。同时通过微信公众号、抖音快手各类媒体推送垃圾分类等宣传,扩大户外公共区域宣传覆盖面。



三、为市民营造安全的消费,引导市民文明养犬。积极开展日常养犬巡查工作,劝导市民要积极遵守牵绳遛犬、佩戴防护器具等文明养犬行为。截止至 2021 年 11 月,张贴宣传海报约 9800 张、发放养犬宣传小册子 1.5 万 余份;线上在各类媒体发布文明养犬推文30余篇。



高明公安分局

2021年,高明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在分局党委的坚强领导和区消委会的帮助指导下,以“打防结合”为抓手,主动作为,创新工作方法,在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违法犯罪中取得显著的成效,为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刑事打击方面

2021年,高明公安分局经侦大队侦破涉假冒注册商标案9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2人。

  • 成功收网“飓风96号”非法经营案,冻结资金约1亿多元。高明公安分局在工作中发现一个通过搭建网络刷单平台,纠集职业刷单团队、刷手,在国内各大电商平台大肆进行虚假交易刷单炒信,于6月17日对该案成功收网,摧毁一个特大非法经营刷单团伙。
  • 经侦大队在3月初接到报案称:有一团伙在南海大沥一厂房内涉嫌生产、销售假冒某品牌注册商标的机顶盒和路由器。接报后,办案民警于3月24日顺利收网,在涉案窝点查获涉案假冒某品牌注册商标的机顶盒和路由器一批,合计价值20多万元,并于6月21日将相关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


二、防范宣传方面

2021年,高明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结合全国政法系统开展的教育整顿,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通过 “大讨论、大走访、深调研、真落实”活动,建立“微服务入企业”,深化“警企微联网”活动,推送各类防范预警信息256条,及时回复企业咨询问题157条,深化5.15经侦宣传日“送法律入企业”宣讲活动,不断提高企业及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


高明区人民法院

2021年,高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约一千多件,主要包括合同纠纷、健康权纠纷等案由,涉及网络购物、商品购买、人身安全保障等事关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多个方面。受理的刑事案件主要包括涉烟犯罪和打击经营非法出版物等案件共5件。


一、坚持依法裁判,践行司法为民。依法审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制裁消费欺诈、设置陷阱、霸王条款等行为,促进形成有序健康的消费市场环境。侧重保护消费者权益,积极引导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权。

二、坚持调判结合,切实提高消费纠纷化解实效。对消费者权益争议遵循调解优先的原则,引导和鼓励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缩短审理周期,减轻当事人诉累。

三、推进多元消费纠纷调解机制建立,充分发挥“诉调对接中心”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调处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诉讼与社会组织调解对接的有效运作机制。

四、加强法律宣传,增强维权意识。组织干警深入社区、街道等地方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知识的宣传,向群众发放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宣传资料,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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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案例一:

原告蓝某诉被告陈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网络购物中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

原告通过拼多多平台购买“原装佳能EOS80D18-135mm套机中高端数码77D入门单反相机。”被告为拼多多平台商家。原告使用支付宝支付7277元购买商品。原告于2019年5月16日收到货物。2019年5月20日,原告收到被告开具发票。但原告发现发票没有验证码,原告将商品寄到“佳能广州快修中心”对商品进行检测,得到的回复是“保修卡异常,机身标签异常,包装及附件异常,不能享受正常的保修服务。”2019年5月25日原告通过拼多多平台以“假冒品牌”为原因提出申请“退货退款,假一赔十”,被告同意后,通过快递把商品退回被告。2019年6月1日被告收到了原告退回的商品,并退还了商品货款。原告诉诸法院,认为被告提供商品及服务不符合双方的约定,被告提供的商品是假冒商品,因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购买商品的十倍金额72770元。

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述要求被告按照价款金额进行十倍的赔偿的依据是拼多多平台在商家商品页面中显示了“假一赔十”的字样。经审查,拼多多平台显示的“假一赔十”指的是仅在拼多多平台使用的十倍现金券,该现金券仅是由“拼多多”平台自行发行的代替现金支付的有价证券,该现金券并不能代替法定货币使用。原告认为“拼多多”要求商家“假一赔十”的“现金券”表述并没有在显著位置中予以提醒,认为该内容无效。经审查,拼多多商家产品界面下方有“假一赔十”的字样,点击该字样后即可看到对“假一赔十”内容的描述以及获赔的条件,该内容是可以在消费者购买该商品前进行查看的,原告陈述获取该赔偿的条件和内容无效,本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因此,商家承诺的赔偿现金券和原告诉请中的赔偿金不能等同,原告请求按照十倍赔偿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但在本案中,被告提供的商品发票为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开具的普通发票。原告购买为电子产品,在原、被告双方达成交易时,原告明确要求该商品应为国行正品可享受全国联保,被告也对此进行了承诺。本案中,被告虽对原告在“广州佳能快修中心”的检测鉴定结果不予确认,但被告作为商家,在消费者对产品质量以及售后提出质疑时,商家应当举证证明双方交易商品符合约定条件,被告抗辩案涉商品是其向其他商家购买,但从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角度,被告作为商家应当承担商家相关的法律责任和社会义务,在售卖相关产品时,应当尽到审慎注意的义务,并应按交易约定的产品质量及交易条件履行相关义务,但从被告所举证据来看,被告并未举证该内容,且被告自身也无法保证售卖的该商品符合“全新国行正品,全国联保”的条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商品价格三倍,即21831元进行赔偿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的过高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原告刘某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深圳市阳光博睿教育技术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案——侵犯消费者选择权和自主决定权的责任认定。

刘某某是高明区沛明小学一年级的学生。2018年5月11日上午10时,其母亲刘某的手机收到高明区移动公司10086信息:“尊敬的刘某某家长:您好!您已成功定制校园卡组合包10元版业务(收费类型为现金收费,无需收取话费),到期时间为2018-09-30,到期后自动取消业务。”刘某感觉莫名其妙,其并没有办理过此类业务。当天即电话取消了业务并询问开通的原因。45分钟后上述“校讯通”业务被告知已取消。但未经授权即定制的原因并未及时告知。经法院查明,沛明小学为落实教育主管部门关于通过“校讯通”、宣传栏、微信等方式进行安全教育的要求,与移动公司签订了“校讯通”协议,沛明小学负责向移动公司提供包括刘某及其小孩在内的家长手机号码及对应的学生班级姓名,供“校讯通”使用。第三方深圳阳光公司受移动公司委托而负责录入信息。事后,刘某投诉至教育部门和消委会。但双方未能在消委会的调解下达成协议。刘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经营者赔偿两年的套餐话费并与学校一起向原告赔礼道歉。

另查明,据以往的交易习惯及移动公司介绍,“校讯通”开通分为两个阶段,前期几个月为免费体验阶段,后期则自动转为自愿订制的有偿服务阶段,消费者每月支付10元服务费用。

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移动公司、阳光公司和沛明小学未经刘某同意即为其选择了移动公司的“校讯通”作为落实教育主管部门进行紧急信息、安全信息的传播教育方式,而且,移动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发送的“校讯通”定制成功的短信并不是完全免费的信息,而是带有商业广告性质的商业信息。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违背了上述规定保护的消费者的选择权和自主决定权,应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阳光公司和沛明小学虽不是直接为消费者刘某服务的经营主体,但其与作为经营者的移动公司既有意思联络(存在相关协议),也有明确分工的共同侵权行为,系共同侵权人,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既未造成刘某损害,也未造成刘某损失,故刘某主张被告移动公司、阳光公司分别赔偿2年的移动套餐话费2112元于法不合,亦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案涉侵权行为毕竟过错在于各被告,各被告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的规定,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现原告基于各被告已停止侵权行为而主张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法律上的赔礼道歉并不限于书面形式的道歉,只要实质上作出了道歉的意思表示就符合立法本意,故法院认为不应强制各被告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向原告表示道歉。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高明分局

为切实做好 2021 年“3·15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 积极引导广大市民牢固树立理性消费观念,推动全社会形成消费 安全共识,积极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


一、高度重视,成立了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高明分局消费维权工作小组,切实做好消费维权投诉举报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宣传和执法工作力度,努力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 消费维权与生态环境有机结合,加大宣传力度。开展“进社区”宣传活动,向村民宣传环境保护知识和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社会群众形成消费安全共识。
  • 加强环境监管工作,打击制假售假生产源头。建立“正面”“负面”两个监管清单,开展“综合体检”式现场抽查,累计共抽查72家重点污染源和159家一般污染源。
  • 加强对涉食品安全企业监督,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持续推进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工作,定期开展现场核查,督促企业规范落实污染防治设施。持续开展渔业养殖污染整治,制定工作方案,配合农业农村部门持续推进畜禽养殖综合整治,加强农业污染控制,实业食品安全绿色化。


资料:各相关部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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