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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周村职专(淄博周村职高高二)

摘要山东轻工职业学院2019年第二次单独招生章程为保证学校2019年第二次单独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研究制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2019年第二次单独招生章程

为保证学校2019年第二次单独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扩招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山东轻工职业学院第二次单独招生工作目标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工作部署,适应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培养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技术技能人才,让更多青年凭借一技之长实现人生价值。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山东轻工职业学院普通高职(专科)第二次单独招生工作。

第三条山东轻工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学校代码:14079

第五条学校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米山路30号 邮编:255300

第六条学校办学性质、层次: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院校

第七条学校历史沿革:学校前身是山东省丝绸工业学校,始建于1960年。2006年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升格成为高等职业学院。2014年更名为山东轻工职业学院。

第三章组织保障

第八条学校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单招工作领导小组。单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单独招生的政策和计划,研究决定单独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单独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条选派政策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正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单独招生考核工作。凡有直系亲属当年报考者不得参加招生考核录取工作。

第十一条加强招生考核人员的培训和政策宣传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对工作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单独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考生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提出申诉。考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姓名、考生号、核查理由,由考生本人送交山东轻工职业学院纪检监察室。纪检监督、申诉电话0533-6821189。

第四章招生对象、招生类别及计划

第十三条招生对象:

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农民、在岗职工等。

招生类别:本次单独招生设A、B、C三个类别,其中,A类计划招收高中阶段应届毕业生,B类计划招收退役军人,C类计划招收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农民、在岗职工等。高中阶段毕业生不能报考B类、C类。招生专业均为区域经济建设急需、社会民生领域紧缺、就业率高、前景好的专业。分专业招生计划为指导性计划,实际录取按各专业考试成绩合格人数进行调整。第二次单独招生的各专业分类招生人数如下表:

第十五条报名条件:具有山东户籍或在山东务工(需提供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证明)、具有高中阶段学历或同等学历人员;非山东省户籍的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含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应具有山东省高中段学校学籍及完整学习经历,并合格毕业。已参加2019年我省春季高考或夏季高考考试的考生,不再参加本次单独招生报名及考试。

第五章报名时间及方式

第十六条资格审核及报名

各区县统一于8月3日—6日(每天工作时间9:00-17:00)集中开展学生资格审核、报名及高考报名费缴纳工作。

高中阶段应届毕业生报考,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直接在集中办公现场进行报名、缴纳高考报名费。退役军人、失业人员和农民工、农民、企事业单位职工(含下岗职工,下同)报考,应首先在集中办公现场,分别到本人户籍(或在鲁务工)所在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工会设立的资格审核点,进行资格审核并开具《山东省高职院校扩招资格审核登记表》,然后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和《资格审核登记表》进行现场报名、缴纳高考报名费。资格审核时,退役军人、在山东务工人员还需分别携带本人退役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志愿填报

(一)报名方式:凡是通过资格审核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志愿。考生需登录省教育招生考试院高职单招填报志愿平台(网址:http://wsbm.sdzk.cn/gzdz/)填报我校志愿即可,我校报考代码为E079。考生可填报两次志愿,第1次为首次志愿,志愿填报时间为8月9日-11日(每天8:00—20:00);第2次为征集志愿,志愿填报时间为9月12日(8:00—20:00)。首次志愿和征集志愿均填报“1个学校 1个专业(类)”志愿;征集志愿同时填报院校、专业是否服从调剂志愿。

(二)报名考试费:首次志愿填报志愿后,报考我校考生可通过两种方式交费,一是通过省招考院单招报名平台报名后,再登录我校网站(我校网址:http://dz.sdlivc.com)单招报名交费系统、填写个人信息后进行网上交费;二是直接到学校现场交费。我校严格执行鲁价费函【2016】95号文收费标准,A类高中阶段应届毕业生考生120元/生;B类退役军人、C类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农民、在岗职工考生80元/生。

第六章考试安排

第十八条准考证领取:通过单招报名并成功缴费的考生,须于考试前一日(8月26日)到学校招生办公室领取准考证并查看考场。

第二十条考试内容

A类高中阶段应届毕业生考生考试内容为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其中,文化素质320分(其中:语文150分、数学70分、外语100分),专业技能面试430分。B类退役军人、C类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农民、在岗职工考生免予文化素质考试,只参加学校组织的与报考专业相关的专业面试,总分750分,分心理素质、身体条件、职业能力倾向、技术技能基础四部分。

第二十一条考生须凭学校盖章的2019年第二次单独招生准考证参加考试。

第七章录取规则

第二十二条录取原则

(一)学校按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二)分类别按考生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优先满足考生专业志愿。

第二十三条在省教育厅规定时间内将学校单招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预录考生名单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公示3日。公示结束后将预录考生名单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并办理录取手续。

第二十四条依据有关规定,已被我院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与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新生享受同等待遇。即在落户、就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职称评审、职级晋升等方面与普通高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八章收费、退费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五条收费标准:

A类收费标准:

(一)B类退役军人学费:执行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退役士兵单独招生免费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17】12号)规定,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住宿费,并按每月4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助(每年补助10个月,寒暑假除外),补助期限3年,由省财政核定下达到学校。

(二)C类收费标准:先按专业收费标准收取当年学费,学年末计学分按学分收费核算,多退少补。企业在职员工,可享受所在企业相关资助政策。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享受国家及我省、学校相关资助政策。

第二十六条学校建有完善的学生奖助体系,对品学兼优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助、贷、勤、免、补等方式实施奖励和资助:

政府奖助政策:符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省政府奖学金(6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3300元/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8000元/年)。

学校奖助办法:设有学校奖学金(1000-500元/年)、先进集体和个人奖励(1000-200元/年),并资助优秀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国际交流活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另外,学校还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入校后可直接申请。

第二十七条退费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8〕98号)有关规定执行。凡是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实行专业标准收费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实行学分制收费的,按未修读学分计退学分学费。

第九章学生学习管理

第二十八条实行分类管理,对录取的A类学生,与通过高考入学的高中阶段学生一同管理;对录取的B、C类学生,结合学生特点,采取不同的学习管理办法,采取弹性学制、弹性学时、弹性学分等。修业年限可以2-3年,也可延长至3-6年。凡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均可取得由学校办颁发的普通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章新生资格复查

第二十九条资格复查

单独招生录取新生与参加春季、夏季高考录取的新生一起入学,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对复查中发现的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将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将其档案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第十一章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第三十条证书授予条件:在修业年限内完成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

第三十一条证书类别: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三十二条颁发学校名称:山东轻工职业学院。

第十二章学校联系方式及其它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山东轻工职业学院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学校联系、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33—6811618,6811399,6825887,6801126;

传真:0533-6825887;咨询QQ:690656632

网址:http://www.sdlivc.com邮编:25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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